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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六 对联形式简易法则〔草案〕[①] 前 言 对联的基本形式特征是“词语对偶”和“声律协和”。我们认为:理想的实用性形式法则应当“通俗易懂,简明全面”;除了个别太复杂的内容之外〔如工对的细则之类〕,应当尽量减少求助补充资料说明的需求,从而增强其实用价值。根据上面的思路,我编订了一篇尽量全面的“对联形式简易法则”,以供联律理论研究者和所有联友参考。
第一章 对偶基本规则
第一条 对偶法则总纲 1、两个等长句子之间,相对应字词的意义能产生“联想”和“呼应”,就能形成偶句。 因此,一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“联想义”的因素,包括汉字的音、形、义,以及语法结构和词性,都能成为对偶的细则。其中,字义〔包括同义、近义、反义、类义、上下义;本义和引申义〕产生的“联想义”是对偶法则的核心,而其它因素仅仅是辅佐。古人根据语义学的字义把汉字分为多种“字类”,“字类”相同即可成对,故可称之为“字类一致法”。 2、对偶法则有“宽对”与“工对”之分,其区别在于字义范畴的大小。宽对粗分四大类〔实字、虚字、活字和死字〕,工对细分三十多个小类〔天文、时令、地理、宫室……〕。前者字义范畴大,产生的“联想义”宽泛;后者字义范畴小,产生的“联想义”精细,故诗家分别称之为“宽〔松的〕对〔偶〕”和“工〔细的〕对〔偶〕”。 3、王力的工对完全沿袭古法,而宽对则另辟蹊径,把“虚实死活字类一致”的古法更改为“两个一致”〔结构一致和词性一致〕的今法。因古法概念模糊难以掌握,而今法则有以偏概全之弊,故当代联律界已经主张古法与今法相互补充,用以相互纠偏。 4、本文在“两个一致论”的基础上,扬其长而避其短,重新建立了一套宽对“词类一致法”,以之与“虚实死活词类一致法”并列互补,任由读者选择。
第二条 工对法则 1、小类一致:上下联相对应的字满足“工对小类相同”者即为工对; 2、邻对:相邻的工对小类相对亦为工对。如:天文对时令,时令对地理……。 工对细则可详见王力的《诗词格律十讲》或《汉语诗律学》。
第三条 宽对法则 〔一〕宽对“字类”与宽对“词类”的类别 1、宽对字类首分实字和虚字,虚字下分活字与死字;实则只有实字、活字和死字三类。 2、宽对词类分三类:名词,动词和通用词。——通用词指名词和动词之外的所有词类。 3、宽对“字类”与宽对“词类”的对应关系: 实字≈名词 活字≈动词 死字≈通用词 〔二〕宽对总则 实字对实字、活字对活字、死字对死字。或: 名词对名词、动词对动词、通用对通用。 〔三〕词类和字类的活变 1、名词和动词充当修饰语〔定语或状语〕时变成通用词。或: 实字和活字充当修饰语时变成死字。 2、名词和通用词充当常态谓语〔名词谓语和主谓谓语句除外〕时变成活字。或: 实字和死字充当常态谓语时变成活字。 3、动词和通用词充当主语或宾语时变成名词。或: 活字和死字充当主语或宾语时变成实字。 〔四〕活变字词的两用。指“实死活”互变时,因两边都能引起联想,故会出现“实死活两用”的现象。具体有三种方式: 1、实死互变,可以“实死两用”,例如: 把酒临风,看带郭千家,何处青山留谢朓; 登高望远,指布帆一片,当年春水别汪伦。〔王鹿泉《太白楼》〕 ——下联实字“春”作修饰语变死字,故可以与死字“青”相对。 人言为信,我始欲愁,子细思量,风吹绉一池春水; 胜固当欣,败亦可喜,如何结局,浪淘尽千古英雄。〔陈康祺《莫愁湖》〕 ——上联实字“春”已经变死字,却仍然与下联实字“英”相对。 2、实活互变,可“实活两用”。例如: 鲁仲连说辛垣衍绝秦,志蹈东海; 颜平原为李希烈醉刃,死重泰山。〔刘显世《挽汤睿联》〕 ——下联活字“死”作主语变实字,故可与上联实字“志”相对。 人生自古谁无死; 壮士一去不复还。〔《赠周铁真入狱联》〕 ——上联活字“死”作宾语变实字,但仍与下联活字“还”相对。 3、死活互变,可“死活两用”。例如: 门多将相文中子; 身系安危郭令公。〔《张延登门联》〕 ——上联死字“多”作谓语变活字,故可与活字“系”相对。 圣代即今多雨露; 故乡无此好湖山。〔董教增《门联》〕 ——上联死字“多”作谓语变活字,仍与下联死字“好”相对。 名词、动词和通用词之间的活变可类推。 〔五〕词类和字类的兼类 1、静态动词〔包括判断动词“是”,能愿动词,以及动态不鲜明的动词,如:有、无、在、交……〕兼类动词与通用词〔指既可与动词相对,又可与通用词相对〕。例如: 地占百弯多是水; 楼无一面不当山。《薜荔馆联》〔孙星衍〕 ——静态动词“无”兼类动词,故可与动词“占”相对。 国朝谋略无双士; 翰苑文章第一家。《御赐陶安联》〔朱元璋〕 ——静态动词“无”兼类通用词,故可与通用词“第”相对。 余可类推。 按:静态动词在古法中属于死字。 2、方向词兼类名词与通用词。或: 方向字兼类实字与死字。 〔六〕关于“死对死”的补充条款。死字的范畴特别宽,“死对死”法则的优势是可以使得宽对变得简易。但是,滥用多个死字相连的偶句有可能失对,却不属违律;提倡“工宽相结合”,一两个死对死的宽对夹杂其中,就可以避免“死对死”的滥用了。
第四条 词类一致与字类一致的超越 1、借对〔借义对和借音对〕,以及某些特殊古典辞格,如回文对、偏旁对、嵌字对等等,可以不遵守词类一致或字类一致。“自对”的上下片可以不对。 2、两个字有某种明显相同的义项,可以不遵守词类一致或字类一致。例如《声律启蒙》的实例“山不断,水无涯”里,“断”为活字〔动词〕,“涯”为实字〔名词〕;因二者都可联想到“边际”,不但可对,而且是工对。余可类推。 3、对称与对称破缺的巧妙结合。工对为主的偶句中,允许个别字失对〔如李商隐的“身无彩凤双飞翼,心有灵犀一点通”里,实字“翼”与活字“通”失对〕,不但不为失律,反而有“对称与对称破缺巧妙结合”的美感,备受历代诗家追捧。
第二章 声律法则总纲 第五条 平仄律的声律性质:平仄律与节奏无关,其真实功能是实现旋律美;律句的旋律美特色是“流美婉转”,拗句的旋律美特色是“刚健沉着”。
第六条 律式联与拗式联平分天下。——我国古代对联发展史中,流美婉转的律式联与刚健沉着的拗式联平分天下,构成了完备的对联大厦。相体裁衣是艺术创作的理想境界,律式联就相当于近体诗,拗式联就相当于古体诗,根据思想内容的特色,选择相应的声律风格写作诗歌和对联,也应当是声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。
第七条 对联声律法则包括“句法法则”和“篇法法则”两大类。详见后文。
第三章 声律篇法法则 第八条 上下片的 “半逗律节奏”必须一致:五字以上的长短句式都有多种不同的“半逗律”格式,两片之间,必须各自对称,不能混用。以五字句对联为例,其半逗律有“23式”、“32式”和“14式”三种,必须各自对称,不允许混用: 1、23式 骐骥‖思千里;〔谭嗣同《春联》〕 鹪鹩‖老一枝。 按:句子半腰“‖”处有明显的停顿〔即“逗”〕,故谓之“半逗律”节奏。 2、32式 万里桥‖西宅;〔何绍基《杜甫草堂联》〕 百花潭‖北庄。 3、14式 祝‖恒河沙寿;〔《乾隆80万寿联》〕 歌‖大海潮音。 余可类推。 下面是各种长短句的半逗律节奏形式:六字句〔33式、222式〕,七字句〔43式、34式、16式〕,八字句〔35式、44式、26式〕,九字句〔36式、63式、54式、45式〕,十字句〔37式、73式〕,十一字句〔65式、47式〕。其具体格式,大家可详见《汉语诗律学》第四十一节至四十四节。 偶句中的语法结构可以完全相同,可以大致相同,也可以完全不同;可见结构一致根本不是偶句的必要条件;而半逗律对称却是非遵守不可的规则。 第九条 律式联与拗式联的区分:拗句在30%以上者为拗式联,30%以下者为律式联;换言之,律句在70%以上者为律式联,70%以下者为拗式联。
第十条 对联的平仄篇法规则“马蹄韵” “马蹄韵”是对联的平仄篇法规则,句脚之间的平仄相互呼应,能把散乱的联句组织成有机的整体。因正格马蹄韵是“四句韵”,状若马蹄奔走,故联家称之为“马蹄”韵。 〔一〕总则 1、马蹄韵是近体诗“粘对”理论的产物;其区别在于近体诗的粘对对象是“平仄节点”,而马蹄韵的粘对对象是“句脚”。 2、马蹄韵的基本韵式有四种:单句韵、双句韵、三句韵和四句韵。 3、四句以下的短联本身就是一个基本韵,五句以上的长联是由四种基本韵拼合而成。 〔二〕细则 1、基本马蹄韵细则 ①.四句韵由两个马步组成〔可称为“前马步”与“后马步”〕,两个马步之间的边界是虚拟的,不一定与语义边界相吻合。 ②.马步内部“平仄相对”是律格韵的典型特征,马步内部“平仄相同”是拗格韵的典型特征;尤以后马步最重要,前马步可以不拘。 ③.四句韵总口诀:一二不论,三四分明。 律格口诀:三四平仄须相反,一二宜反可不拘。公式:△△平仄,或△△仄平 拗格口诀:三四平仄须相同,一二宜同可不拘。公式:△△仄仄,或△△平平 ④.律格韵与拗格韵的具体格式 律格韵:正格一“仄平|平仄、平仄|仄平”,正格二“平仄|平仄、仄平|仄平”,变格一“平平|平仄、仄仄|仄平”,变格二“仄仄|平仄、平平|仄平”。 拗格韵:正格一“仄仄|仄仄、平平|平平”,正格二“平平|仄仄、仄仄|平平”,变格一“平仄|仄仄、仄平|平平”,变格二“仄平|仄仄、平仄|平平”。 ⑤.四句韵缺省首句即为三句韵,缺省前马步就是双句韵,单句韵无律拗之分。 2、长联马蹄韵细则 ①.五句以上的长联必须分割成若干“句群”,每一个“句群”就是一个基本马蹄韵。分割马蹄韵的标准是语义的疏密。马蹄韵边界的参照:四句以下的复句〔必有分号、句号、疑问号或惊叹号〕就是一韵;更长的复句须据语义继续下分;自对式偶句边界是重要参考。 ②.单句韵只允许处在联首,且相邻者必须是四句韵;若为两句韵或三句韵,即与单句韵合并为三句韵或四句韵。两个双句韵必须合并为四句韵。根据上述规则,受排列组合的制约,各种长联的马蹄韵组合方式于下:五句联3式〔32式、23式、14式〕;六句联3式〔42式、33式、24式〕;七句联4式〔43式、34式、232式、142式〕。余可类推。 ③.双片联尾全为律格韵者为律联,有拗格韵者即为拗格联。 ④.除联尾之外,律联内部可允许少量拗格韵,当然宜少不宜多。 ⑤.相邻马步的平仄格式以相反为佳。 3、上下片相应的句脚原则上须平仄相对,但除联尾之外,其余句脚允许个别失对。
第四章 对联的平仄句法 第十一条 联句的音步分割与平仄节点 1、联句有两种句型,一是唐诗宋词式的句型,二是元曲式带衬字的句型。这两句型的音步分割与平仄节点略有不同。 ①.唐诗宋词式句型里,两字步为主体,一字步只能处于句首、逗首和句尾。两字步的步尾为平仄节点,句首和逗首的一字步也是平仄节点,句尾的一字步是非节点。原则上,节点平仄交替者为律句,节点同平同仄者为拗句。 ②.元曲式的联句里,句中出现的密不可分的三字组,可视为带一个衬字的两字步。三字组的轻声末字即为衬字,如“自|天宝(以)|飞来”;末字不是轻声者。第一字即为衬字,如“恨|不将|(鹦)鹉洲|踢翻”。除去衬字之后,平仄节点与律拗规则同上。 2、音步分割的虚拟性。汉语诗联的音步分割具有一定的虚拟性,有三种情况: ①.不能中分的四字组必须虚拟成“22式”,如“二十┋四桥|明月|夜”。 ②.句尾非“21式”的三字组必须虚拟成“21式”。如“骐骥|思千┋里”和“不二|阿弥┋陀”。 ③.句首非“12式”的三字组必须虚拟成“12式”,如“此┋地有|崇山|峻岭”和“南┋来寻|丞相|祠堂”。
第十二条 四种句型的律句与拗句平仄格式 〔一〕唐诗式的常规四言〔22式〕、五言〔221式〕、六言〔222式〕、七言〔2221式〕联句可按“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”口诀区分律句和拗句。具体说: 1、二四六分明者,除开“头节孤平句”〔五言“仄平仄仄平”和七言“[仄]仄仄平仄仄仄平”,俗称“犯孤平”〕为拗句之外,其余全部是律句。 2、二四六不分明者,除开“特拗句”〔五言“平平仄平仄”和七言“[仄]仄平平仄平仄”〕为律句之外,其余全部是拗句。 补充说明: 1、由于对联没有“被之管弦”的习俗,且不受诗赋取仕的影响,所以声律禁忌远比近体诗宽松:其一、三仄尾和三平尾本来就是半律半拗的准律句,近体只是宜少用而已,对联则完全不忌;第二、犯孤平虽然是拗句,但拗句〔包括犯孤平〕在30%以下者仍然是律式联,可见联律更不是无条件地忌孤平; 2、根据本法则,拗句的类别将比王力的古句标准大幅度缩水,实际上已经还原了古人创作近体诗的原貌。理由于下; 根据王力先生的“律古两分法”,《唐诗三百首》里60首五律中,竟有22首变成了古体,占总数的36.7%;73首七律中,也有2首变成了古体。可见“律古两分法”根本不符合古人创作近体诗的本来面目。而根据本草案的新标准,已有22首变回了近体,只有一首所谓“全篇古体”的《终南别业》〔王维〕变成了只有三个大拗句的五律了,而三个拗句是近体与古体之间的中间地带,古代多本近体诗专集均把《终南别业》收入五律,只有《古诗源》将之收入五古,就不难理解了。由此可见,本草案的新法则已经还原了古人创作近体诗的本来面目了。此外,我们分析《古今楹联名作选萃》的律拗时采用了王力的“律古两分法”,所以拗式联的比例相当大的,若改用修订之后的新法则,拗式联的比例也将较大幅度减少,这种局面将更符合古代联家创作对联的真实面貌。 〔二〕三字句的平仄格式 1、在律式平仄链上可截出四种三字律句:平平仄、平仄仄、仄仄平和仄平平。 2、三字拗句也有四式:三仄调〔仄仄仄〕、三平调〔平平平〕、孤平调〔仄平仄〕和孤仄调〔平仄平〕。〔我们采用启功的观点:两平夹一仄为孤仄,两仄夹一平为孤平〕 〔三〕宋词元曲式的“逗式句”的平仄规则 五字句以上的联句,根据半逗律分割成两逗之后,所有与唐诗式常规句型〔见上文的解说〕不同的“逗式句”,其平仄格式有三种形态: 1、全律句。全句节点从头至尾平仄交替的逗式句为全律句。如: 国民|已有‖失其|宗仰|之忧| △平|△仄‖△平|△仄|△平| 读|生前‖浩气|之歌| 仄|△平‖△仄|△平| 2、逗律句。两个半逗俱为律式逗,两逗连接处节点同平同仄者为逗律句。如: 斯民|正当‖水火|刀兵|之后| △平|△仄‖△仄|△平|△仄|〔第四、六字同仄〕 十|二峰‖送青|排闼| 仄|△平‖△平|△仄|〔第三、五字同平〕 3、尾律句。前逗拗化而后逗律化者为尾律句。如: 视|阿母‖真如|千岁|人。 仄|△仄‖△平|△仄|平 婿如|羲之‖献之|可耳| △平|△平‖△平|△仄| 按:由于平仄律重句尾而轻句首,故我们把尾律句视为“准律句”。 〔四〕元曲式联句的律拗 元曲式联句与唐诗宋词式的联句相比,仅仅多出了三字组中的衬字。衬字既定,不予理睬后,与上述律拗规则就毫无区别了。试举两例: 古称|燕赵‖(多)慷慨|悲歌|之士|; △平|△仄‖(×)△仄|△平|△仄|;〔逗律句〕 知|所恶‖有甚(于)|死者|; 平|△仄‖△仄(×)|△仄|;〔拗句〕
结 语
最后,我想谈谈本人在古典诗联形式理论研究中遵循的三个准则,供大家参考: 第一、谢锡文在《文体——约定俗成的规范形式文体》里指出:“所以我们说,没有谁在文体创立之初立下规定,诗须四言,文必散体。就像美国美学家布劳克所说的,艺术创造没有规则,只有约定俗成。任何一种文体的形成,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实践、思维水平和情感表达方式相适应,在社会心理的约定俗成中逐步获得其独立自主地位的。”[②]
近体诗规则和对联规则也是约定俗成的,但我们应当明确约定俗成的时限——应当是该种文体创作达到顶峰的人群约定俗成,而不能由后世人去约定俗成古代的文体规则。具体说,近体诗规则是唐宋诗人约定俗成的,而对联规则是明清联家约定俗成的。因此,后世理论家归纳的形式规则都只能作为参考,而不能盲从;唯有仔细考察古人的创作实践,才能发现古人“约定俗成”的本来面目。 因此,本人选用了多本唐宋近体诗专集以及明清对联专集作为统计样本,采用归纳法与演绎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古人“约定俗成”的声律规则的真实面目。 第二、理论研究者只能发现文学形式固有的内在规律,却不能创造规律。“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”的口诀是古人发现的规律,所以基本上符合古人近体诗的创作实践,而王力先生和清代大儒鼓吹的“拗救理论”以及当代学者的“语意节奏论”却是在创造规律,这一部分内容就只能以失败而告终。 第三、古典诗联的形式理论与所有科学理论一样,是不可能有“终极理论”的,往往会被后人超越。正如牛顿的“经典力学”被爱因斯坦的“相对论”超越了,“相对论”又被后世的“量子力学”超越了;这种超越还在继续着。王力教授的声律理论与本人的研究亦可作如是观。换言之,本人的声律理论研究是对王力先生声律理论的继承和发展,仅为一家之言,不一定全对,敬请广大方家批评指正。
[①] 本章节增加附注之后,已向湖南楹联新时代楹联文化传承与创新暨《楹联里的湖南》学术研讨会投稿,即将出版的《从高原迈向高峰——新时代楹联文化传承与创新暨〈楹联里的湖南〉学术论文集》将发表此文。
[②] 谢锡文:《文体——约定俗成的规范形式文体》,原载《写作》1997年02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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